最大誠信原則是甚麼?告知義務的邊界到底在哪
一般商業合約講「買者自慎」——貨你自己看,看走眼是你的事。
保險合約不能這樣運作,因為保險公司根本看不到貨。
它看不到你的房子有沒有舊電線,看不到你的身體狀況,也看不到你的駕駛習慣。 它能定出一個價格,完全是因為你告訴了它這些。
所以法律對保險合約雙方的誠信要求,高於普通合約——這就是最大誠信原則。
核心義務:披露重要事實
投保人的義務不是「不說謊」,而是主動告知重要事實。這是兩回事:
- 不說謊=消極義務,問甚麼答甚麼,問到的都答對
- 主動告知=積極義務,沒問到但重要的,也要說
甚麼算「重要事實」
通行的判斷標準是:任何會影響一個審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、 或以甚麼條件與費率承保的事實。
這個標準有兩個關鍵點:
- 看的是「審慎的保險人」,不是投保人自己覺得重不重要。
你覺得三年前那次住院無關痛癢,不等於它不是重要事實
- 門檻是「會影響決定」,不是「一定會導致拒保」。
只要它可能改變費率或條件,就屬於重要事實
典型的重要事實包括:標的本身的性質與狀況、過往的出險與索償紀錄、 曾被拒保或被加費的經歷、加重風險的特殊情形。
甚麼通常不必主動告知
幾類情形一般不屬於必須主動披露的範圍:
- 保險人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的(例如屬於其專業領域內的常識)
- 降低風險的事實(裝了警報系統這類)
- 保險人明示放棄詢問的
- 法律另有規定不必披露的
最容易混淆的一條分界:告知 vs 保證
| 告知(representation) | 保證(warranty) | |
|---|---|---|
| 性質 | 對事實的陳述 | 合約條款 |
| 要求 | 實質上真實即可 | 必須嚴格遵守 |
| 違反後果 | 視重要性與主觀狀態而定 | 通常直接影響保單效力 |
保證的嚴格程度遠高於告知。 投保書上「我保證屋內不存放易燃品」這類表述, 一旦不符,後果比一般的告知不實嚴重得多。
違反的兩種形態與後果
- 隱瞞:沒有披露重要事實
- 誤述:披露了,但不真實
兩者又都可能是無心的(疏忽、記錯)或故意的(欺詐)。 主觀狀態不同,法律後果通常也不同——故意的情形一般更嚴厲。
但這裡有一條常被忽略的規定: 保險合約的誠信義務通常在訂立合約時成立, 這也是為甚麼很多問題會追溯到填寫投保書的那一刻。
沉默甚麼時候算違反
一般規則是:對問到的問題保持沉默或答非所問,屬於違反; 而對沒問到但屬於重要事實的,投保人仍負有主動告知的義務。
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正在這裡——「他沒問我」不是安全的答辯。
備考角度
- 屬於卷一第 3 章「保險原則」,該章佔卷一 30% 比重、33.1% 的預期失分
(分章數據)
⚠️ 本頁提到的正確率是練習正確率,不是考試通過率,兩者不能互相換算。 樣本為 9 位學員合共 7,914 次作答(卷一 4,057 次),樣本仍然很小。
出處與時效
本文的概念闡述基於保險學與普通法體系下保險合約法的通行原理,由滿格自行組織撰寫, 不是香港法例條文的引述,亦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具體權利義務以適用法律與保單條款為準。 考試範圍以官方為準——各卷考試範圍與研習資料手冊在 PEAK 網頁與保監局網頁都可以免費下載(手冊 2.1.4、14.1)。 章節比重取自公開的考試大綱/研習資料目錄;作答統計時間 2026-08-09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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